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2024-05-09 08:24: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中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下同)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退役军人应当予以照顾。

前款规定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在笔试、面试时,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录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审批盟市以下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统一组织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笔试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体检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录用审批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盟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第六条 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体检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

(四)承办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旗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所属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受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托,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和苏木乡镇政府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报名、面试、体检和考核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用人部门应当配合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录用考核具体考务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编制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符合编制限额、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当年增人计划数和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式;

(四)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是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四条 自治区或者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报考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盟市、旗县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苏木乡镇政府的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经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条件,报考旗县以上行政机关的,经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如实填写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登记表》所列内容。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发给准考证。第十八条 报名人数与拟录用职位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应当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盟市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第五章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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